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不等于没有加班工资

来源:东方财富
发布时间:2022-06-01 14:53
阅读量:18041
   

案例简介

日前,张某到某物流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合同约定张的岗位为送货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日前,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日前至2023年6月30日同意将张的岗位变更为运营支持,实行综合工时制

日前,张某以工作时间过长为由提出辞职,并申请仲裁,要求物流公司支付2018年9月1日至日前的加班费物流公司辩称,张某所在岗位属于特殊工时制度,张某要求支付加班费没有事实依据

审理查明,该物流公司经当地人社部门许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许可期限为2018年7月9日至2023年7月8日允许不定时工作时间的岗位包括配送员,计算综合工作时间的岗位包括运营支持

试验结果

仲裁委裁定,物流公司应当向张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3月21日期间其工作时间超过该期间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期间的报酬。

执政基础

由于该物流公司已获人社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仲裁委认定该公司在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对张的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3月21日期间对张的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合法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人社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综合计算工时超过法定标准工时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因此,仲裁委员会不支持张在非正常工作时间支付的加班费张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照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计算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150%计算加班工资综合计算工时期间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按30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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